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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
正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治平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複代理人
孫則芳律師
被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麗貞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五點零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系爭工程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驗收後,何以未依約於五日付款而於九十年一月二日始給付、系爭工程何時妥工程保證金繳納等情事主張並舉證。

被告應釋明於固定機座扣款之撤回,是否包含以固定基座扣款計算遲延利息之部分。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

~B書記官 賴琪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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