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宏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湖 被 告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宗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李文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 書記官 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