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陳杰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B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