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 原告
- 元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錦榮
- 原告
- 王錦標即嘉榮水電工程行
- 被告
- 丙○○
甲○○
乙○○
丁○○○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亦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又原告起訴書狀及附屬文件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①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②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書狀及附屬文件繕本。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渙文
~B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