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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號

交付買賣標的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告
乙○○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僑瑞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法官 鄭雅文~B法  官 林福來

~B書記官 鄭翔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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