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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

上訴人
春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捌萬柒

仟伍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仟肆佰肆拾玖萬伍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拾壹

萬柒仟肆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拾伍萬貳仟叁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法官 洪嘉蘭~B法官 朱美璘

~B書 記 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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