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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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捌萬柒
仟伍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仟肆佰肆拾玖萬伍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拾壹
萬柒仟肆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拾伍萬貳仟叁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法官 洪嘉蘭~B法官 朱美璘
~B書 記 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