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

上訴人
春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 法 官 洪嘉蘭~B法  官 朱美璘

~B書 記 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