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

上訴人
春元精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零陸拾陸萬陸

仟陸佰陸拾參元,折合銀元貳仟叁佰伍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

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陸萬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法官 洪嘉蘭~B法官 朱美璘

~B書 記 `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