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
- 上訴人
- 春元精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零陸拾陸萬陸
仟陸佰陸拾參元,折合銀元貳仟叁佰伍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
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陸萬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法官 洪嘉蘭~B法官 朱美璘
~B書 記 `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