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
- 上訴人
- 春元精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五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 法 官 洪嘉蘭~B法 官 朱美璘
~B書 記 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