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國弘
訴訟代理人
翁佳益
被告
英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告
丙○○○ 住

        乙○○   住

        戊○○   住

        丁○○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以裁定限期命原告其於該裁定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杰正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 賴琪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