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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建成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年八十九度易字第六六二號詐欺案件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己○○、乙○○、甲○○、丁○○涉有共同詐欺罪嫌疑,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二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法官 鄭雅文~B法  官 賴秀蘭

~B書記官 楊國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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