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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即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愛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愛紳律師
複代理人
李金樺 住
被告
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勝利製藥股份有線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二五號十二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該撤銷。

理由

一、本院之前以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而有犯罪嫌疑,並牽涉本件民事訴訟,而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現在,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案件已經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判決附卷可證,本件刑案因不得上訴而確定。因此,應撤銷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所為停止訴訟的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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