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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九號

上訴人
順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蕙心更名前
訴訟代理人
陳玠竹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王漢章~B法官 黃茂宏~B法官 馮保郎

~B書記官 彭帥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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