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 法 定代理 人 乙○○ 代 理 人 戊○○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存字第一二0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七六八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新台幣玖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 債八十八年度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其他依法供訴訟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九年裁全字第一七六八號假扣押裁定為 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 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九十萬元,並以八十九年存字第一二0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茲以上開公債之息票已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息手續,爰聲請變換如主文所 示之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上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第一期債票之價值並調閱相關卷 宗核閱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