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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己○○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關於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黃稘翔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被告丙○○、黃稘翔(原名黃基和)及訴 外人黃木金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及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 日分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百七十萬元及三百五十萬元,約定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九‧八五及九‧七二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九十 一年四月十五日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納本息, 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竟自九十年五 月十五日及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即均未依約繳納本息,屢向被告鴻毅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完畢;被告丙○○、黃稘翔既 為被告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又訴外人黃木金於九十年十二月 十日死亡,被告己○○、戊○○○既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拋棄或限定繼承, 依繼承法律關係,自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 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紙、繼承系統表一張、戶籍謄本五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一份為證。 乙、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黃稘翔方面: 認諾原告之訴訟標的。 丙、被告己○○、戊○○○方面: 被告己○○、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己○○、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二紙、繼承系統表一張、戶籍謄本五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為證,且為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黃稘 翔所認諾,而被告己○○、戊○○○復不到場或以書狀提出任何防禦方法,自應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黃稘翔既對於原告請求之訴訟標 的為認諾,依上述條文規定,自應為渠等敗訴之判決。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八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四百二十四萬一千五百三十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關於命被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黃稘翔給付部分,係本於被 告鴻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黃稘翔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F0 ~T40 ┌──────────────────────────────────────────────────────┐ │附表:(單位:新臺幣(下同))                                       │ ├──┬─────────┬───────┬────────┬────────────────────────┤ │ │ │利  息  計│利      率│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編號│ 債 權 本 金 │       │ ├───────────┬────────────┤ │ │ │算  期  間│(年 利 率) │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逾期六個月以上,其超逾六│ │ │ │ │ │百分之十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 │ ├──┼─────────┼───────┼────────┼───────────┼────────────┤ │ 一 │參佰萬肆仟玖佰貳拾│自民國九十年五│百分之八點六四三│自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 │ │貳元 │月十五日起至清│ │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清償日止 │ │ │ │償日止 │ │ │ │ ├──┼─────────┼───────┼────────┼───────────┼────────────┤ │ 二 │壹佰貳拾參萬陸仟陸│自民國九十年五│百分之九點三四三│自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 │佰零捌元 │月二十三日起至│ │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止 │ │ ├──┼─────────┼───────┴────────┴───────────┴────────────┤ │ 總 │肆佰貳拾肆萬壹仟伍│ │ │ 計 │佰參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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