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 原告
- 啟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浩然
- 被告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信旭
~B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