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一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忠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環福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泉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 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應 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一百二十五元(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上訴裁判費已提高十分之 一),上訴人並未繳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 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