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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一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一二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忠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環福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泉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一百二十五元(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上訴裁判費已提高十分之一),上訴人並未繳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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