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一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一二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忠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福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仁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環福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泉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一百二十五元(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上訴裁判費已提高十分之一),上訴人並未繳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