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丙○○○(即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涂愛紳律師 楊瓊雅律師 涂愛紳律師 複代理人 李金樺 住 被 告 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勝利製藥股份有線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二五號十二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該撤銷。 理 由 一、本院之前以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而有犯罪嫌疑,並牽涉本件民事訴訟,而裁定在 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現在,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案件已經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 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判決附卷可證,本件刑案因不得上訴而確定。因此, 應撤銷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所為停止訴訟的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 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