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雯峰律師 (即永麒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永麒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永麒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永麒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請准予裁定破產管理人費用,俾便製作債權分配表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經審酌本件破產管理人自民國91年5月20日經本院選為破 產管理人,期間於91年6月27日、93年10月13日召開2次債權人會議,致力回收破產人帳款並處理破產人動產等管理事務繁雜程度、對破產財團之貢獻、取回資產價值之努力,復斟酌破產財團之價額,及稽徵機關核算94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收入 )等項,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適當。三、爰依破產法第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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