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一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一八號
- 聲請人
- 龍祥泰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何宛蔆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期限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龍祥泰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限,准予展期陸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龍祥泰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龍祥泰實業有限公司解散後,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由聲請人就任執行清算業務,清算期限至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因稅捐機關未能核定稅額,而無法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核與法尚無不合,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期限至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應予准許,由聲請人儘速完成清算。
四、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洪嘉蘭
~B法院書記官 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