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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超收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甘大空
  • 法定代理人
    蔡瑞祥、陳錫英

  • 原告
    京錡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速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返還超收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京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祥 被   告 速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英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超收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法定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在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以裁定命原告五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證明。但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故本件訴訟不合法,應該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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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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