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超收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京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祥 被 告 速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英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超收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法定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在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以裁定命原告五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證明。但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故本件訴訟不合法,應該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