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李宇露即榮成企業社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吳昀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B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