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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原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
法定代理人
李金樺
被告
華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華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被告
華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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