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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一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複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慶樺食品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大林鎮○○里○○路二五0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漢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第一三九號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涉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犯罪嫌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九號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昀儒

~B書記官 楊國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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