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 原 告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徐漢堂律師 被 告 丁○○ 住 被 告 丙○○ 住 被 告 乙○○ 住 被 告 甲○○ 住 被 告 辛○○ 住 被 告 戊 ○ 住 被 告 己○○ 住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 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