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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庚○○

  • 當事人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甲○○辛○○戊○住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 原   告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徐漢堂律師 被   告 丁○○   住 被   告 丙○○   住 被   告 乙○○   住 被   告 甲○○   住 被   告 辛○○   住 被   告 戊 ○   住 被   告 己○○   住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 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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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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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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