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江英儀 被 告 良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