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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喬之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乙○○住   台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四十一萬四千八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二十五萬四千三百四十四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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