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喬之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送達代收人乙○○住 台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四十一萬四千八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二十五萬四千三百四十四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