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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喬之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癸○○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己○○

        丁○○

        庚○○○

        乙○○○

        辛○○

         壬○○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本院在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經在同年三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證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本件上訴不合法,應該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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