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八四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八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結婚,詎被告婚後經常無故毆打原告,且與母親對罵、打架,又每天吵吵鬧鬧,原告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份、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否認原告之主張。

㈡原告曾有五次無故離家出走之情事發生,最後一次係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無故離家出走迄今,被告欲帶原告回家團員,原告不願意回來。

三、證據:提出剪報影本一份為證。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結婚,詎被告婚後經常無故毆打原告,且與母親對罵、打架,又每天吵吵鬧鬧,原告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等情,爰求為判決准兩造離婚。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主張均不實在,且原告曾有五次無故離家出走之情事發生,最後一次係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無故離家出走迄今,被告欲帶原告回家團員,原告不願意回來等語,資為抗辯。

三、查兩造係夫妻,其婚姻現仍存續中,有戶籍謄本一份可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之規定,原告即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原告主張並無證人可資傳訊,而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充其量僅能證明原告受有該等傷勢,不能證明被告有毆打原告情事,而原告又未舉證證明,其主張即無可採。

五、再者,原告最後一次離家後,被告曾至原告公司找過原告,然原告稱很忙,沒有出來見被告等情,為兩造所是認(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言詞辯論筆錄),兩造長期分居,原告應負較大部分責任,亦不得向被告請求離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之事實,因未舉證證明,其主張即無可採。從而,原告以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請求判決離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黃茂宏

~B書記官 沈秀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八四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