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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臺邑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
相對人
甲○○ 住
相對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臺邑營造有限公司、丁○○、甲○○、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臺邑營造有限公司、丁○○、甲○○、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則確定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昀儒

~B書記官 楊國色~F0~T40┌────────────────────────────────────────┐│附表一:計算書 │├──┬─────────┬───────────┬──────────┬────┤│編號│項 目 │ 金 額( 新 台 幣 )│日 期 │預 納 人│├──┼─────────┼───────────┼──────────┼────┤│ 一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元 │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彰化商業││ │ │ │ │銀行 │├──┼─────────┼───────────┼──────────┼────┤│ 二 │送達郵票費 │二千三百四十元(退郵一│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同右 ││ │ │千九百五十元)共支出 │(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 │ │三百九十元 │退郵) │ │├──┼─────────┼───────────┼──────────┼────┤│ 三 │本件程序費用 │二百零四元 │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同右 │├──┼─────────┼───────────┼──────────┼────┤│ │總計 │一萬八千二百八十二元 │ │同右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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