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
- 聲請人
-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輝
- 送達代收人
- 郭宏祥
- 相對人
- 富力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乙○○ 住
- 相對人
- 甲○○ 住
丙○○ 住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案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確定。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案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八千九百零五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七百三十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二百零四元 │ │ ├────────┼───────────┴──────────────┤ │合 計 │二萬九千八百三十九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