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輝
送達代收人
郭宏祥
相對人
富力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乙○○ 住
相對人
甲○○ 住

        丙○○   住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案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確定。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案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八千九百零五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七百三十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二百零四元         │                │
├────────┼───────────┴──────────────┤
│合        計   │二萬九千八百三十九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