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捌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號判決 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 用在內,除聲請人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中,新台幣三百三十七元部分業已退 郵外,其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F0 ~T40 ┌───────────────────────────────────┐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捌仟肆佰叁拾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貳佰肆拾捌元 │餘叁佰叁拾柒元已退郵 │ ├───────┼────────────┼──────────────┤ │本件送達郵費 │ 壹佰零貳元 │雙掛號郵票三份,每份叁拾肆元│ ├───────┼────────────┼──────────────┤ │合 計│ 捌仟柒佰捌拾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