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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廣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玖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陸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

貳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信旭

~B書記官 侯學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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