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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廣二

  • 原告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廣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玖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陸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 貳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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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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