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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
台灣麗利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全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家全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伍仟捌佰參拾元,並依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此,

本件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昀儒

~B書記官 楊國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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