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灣麗利塗裝股份有限公司、道格修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台灣麗利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道格修閔 送達代收人 吳文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貫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折合銀元陸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零陸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叁拾伍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