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丙○○、乙○○
- 當事人互若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聖龍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互若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瑞華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二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聖龍營造有限公司 住嘉義縣東石鄉龍港村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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