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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戊○○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
被告
忠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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