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八號
- 聲請人
- 豐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十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曾文欣
~B 書記官 張振崑~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豐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柒仟捌佰伍拾│AJ五00四三三│││ │司甲○○│民雄分行││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