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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人
天威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勳
送達代收人
王惠儀
代理人
黃晴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

~B書記官 侯學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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