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會計師郭國慶(事務所設於台中市○○路○段一二八號十三樓之五)為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公司民國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間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連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次按股東之所以願意投資於某一公司,自係已對該公司之營運狀況﹑資產負債情形, 有相當之瞭解,任何人不可能對毫無所悉之公司加以投資,何況投資之比例,占該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是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以規定繼續持有股份 達一年以上,並須所持股份在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皆在限制股東動輒查帳, 影響公司營運,故解釋上應認為該持有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對於加入公司以後之 帳目,始有檢查之權,亦始有其經濟上之利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間投資相對人公司,並成為相對人公 司之股東,且已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 份,茲因相對人公司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對內及對外之相關財務報表、會計制度不 健全,且有重大不實情事存在,涉及逃漏稅捐及損害股東權益之嫌形,爰依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公司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度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並提出股東名冊、股東持股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為 證。 三、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張鑽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