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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號

聲請人
竣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

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四、法人公司章程、執照、股東名冊影本。

五、決議解散及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其戶籍謄本。

七、三次公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登報證明。

八、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其它財務報表),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

~B書記官 楊國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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