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竣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
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四、法人公司章程、執照、股東名冊影本。
五、決議解散及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其戶籍謄本。
七、三次公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登報證明。
八、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其它財務報表),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
~B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