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京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速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五六號裁定意旨,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九一號向臺灣苖栗地方法院提存臺灣銀行定期存單新台幣一百萬元,茲因本案訴訟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本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臺灣苖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九一號提存物等語。

二、查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臺灣苖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九一號提存書,聲請人係向臺灣苖栗地方法院提存,其聲請返還該提存物自應向該院為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 渙 文

~B書記官 馮 澤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