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 聲請人
- 蘭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支票號碼HC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HC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
~B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