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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
蘭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支票號碼HC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HC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

~B書記官 賴琪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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