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 聲請人
- 涂金童即保安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支票附表內四筆「發票日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
~B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