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涂金童即保安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支票附表內四筆「發票日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之記載,均 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B 書記官 賴琪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