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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高桿果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費用新台幣一千七百五十五元,業經本院退郵新台幣一千三百九十五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信旭

~B書記官 侯學義~F0~T40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600 │  │├────────┼────────────┼──────────────────┤│郵票費用 │360 │ │├────────┼────────────┼──────────────────┤│公示送達費  │45 │ │├────────┼────────────┼──────────────────┤│登報費 │600 │ │├────────┼────────────┼──────────────────┼│本裁定送達郵費 │170 │聲請狀誤載為204 │├────────┼────────────┼──────────────────┤│合計│7775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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