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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二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勁陽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庚○○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六千八百五十一元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收據    │
├────────┼───────────┼──────────────┤
│公示送達裁判費 │四十五元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收據    │
├────────┼───────────┼──────────────┤
│送達郵費        │一千四百五十九元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一│
│                │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二│
│                │                      │月二十一日收據,九十二年五月│
│                │                      │五日退二千四百二十五元。    │
├────────┼───────────┼──────────────┤
│公示送達刊登費  │四百元                │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收據   │
├────────┼───────────┼──────────────┤
│本件程序費用   │二百三十八元         │               │
├────────┼───────────┴──────────────┤
│合        計   │一萬八千九百九十三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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