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勁陽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庚○○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六千八百五十一元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收據 │ ├────────┼───────────┼──────────────┤ │公示送達裁判費 │四十五元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收據 │ ├────────┼───────────┼──────────────┤ │送達郵費 │一千四百五十九元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一│ │ │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二│ │ │ │月二十一日收據,九十二年五月│ │ │ │五日退二千四百二十五元。 │ ├────────┼───────────┼──────────────┤ │公示送達刊登費 │四百元 │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收據 │ ├────────┼───────────┼──────────────┤ │本件程序費用 │二百三十八元 │ │ ├────────┼───────────┴──────────────┤ │合 計 │一萬八千九百九十三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