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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六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六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豪亞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太保市○○路三一二巷一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六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六二號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該假扣押卷及暨向分案單位查明無訛,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 庭~B法 官 黃 渙 文

~B書記官 馮 澤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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