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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中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相對人
丙○○ 住

        戊○○   住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判決確定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信旭

~B書記官 侯學義~F0~T40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0260 │  │├────────┼────────────┼──────────────────┤│郵票費用 │676 │聲請狀誤載為2925 │├────────┼────────────┼──────────────────┼│本裁定送達郵費 │238 │ │├────────┼────────────┼──────────────────┤│合計 │251174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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