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
- 聲請人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原農產物開發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右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肆萬參仟伍佰零捌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為給付借款事件而在本院訴訟,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以證明,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四萬三千五百零八元,聲請人聲請書所列四萬三千四百零六元,應扣除一百零二元,其餘四萬三千五百零八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四萬二千三百十八元 │ │ ├────────┼───────────┼──────────────┤ │送達郵費 │四百四十三元 │ │ ├────────┼───────────┼──────────────┤ │ │ │公示送達裁判費 │四十五元 │ │ ├────────┼───────────┼──────────────┤ │公示送達廣告費 │六百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 │合 計 │四萬三千五百零八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