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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原農產物開發有限公司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右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肆萬參仟伍佰零捌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為給付借款事件而在本院訴訟,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以證明,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四萬三千五百零八元,聲請人聲請書所列四萬三千四百零六元,應扣除一百零二元,其餘四萬三千五百零八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四萬二千三百十八元   │                            │
├────────┼───────────┼──────────────┤
│送達郵費       │四百四十三元     │               │
├────────┼───────────┼──────────────┤                                                           │      │
│公示送達裁判費  │四十五元              │                            │
├────────┼───────────┼──────────────┤
│公示送達廣告費  │六百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
│合        計   │四萬三千五百零八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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