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取回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 請 人 聯佑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玖仟元 ,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保全對於相對人之票款債權,乃向本院聲請准予假 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獲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四號裁定,聲請人嗣依該 裁定提存擔保金新台幣四萬九千元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查本件聲請人業已撤 回假扣押之執行,並聲請本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全聲字第六三號) ,且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至今已逾期仍未行使權利,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 院九十二年度裁全聲字第六三號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九十一年度存字一四二 ○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民事撤回假扣押執行狀、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五 三二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 度執全字第一二八二號假扣押執行卷、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四號假扣押卷 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